問:

施工中的法拍屋經標售後,可以變更起造人監造人承

造人嗎?

答:

========================







1.可以的

2.以下將法拍屋得標後,是不是可以變

更起造人..等說明如下,你可參考看看:

3.「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

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

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

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

之。」、「直轄市、縣(市)(局)主

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

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

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

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

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

法負其責任。」分別為建築物法第十二

條及第二十六條已有明文。

4.有關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

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拍定人,

且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者,其辦理變

更起造人乙節得依本部七十三年十一月

七日73台內營字第266873號函釋規定辦

理。(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93台

內營字第0930082645號函)







5.為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拍定人無法

取得原發之建築執照(即建造執照),

但經拍定人檢具法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

變更起造人或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或補發

使用執照時,對於原有之建築執照應如

何處理?

6.按建造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之許可,

此為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至

明。是以建築物經法院拍定後,其在施

工中者,拍定人如已取得原領建造執照

,得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變更起造

人名義;未取得原領建造執照,得憑法

院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

,核發建造。其已竣工者,僅屬建築物

權利之移轉,不生補發建造執照或變更

起造人名義問題,拍定人得憑法院權利

移轉證書依有關登記法院規定辦理建築

改良物所有權登記或申請核發建築物使

用執照。原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無通

知或公告註銷之必要。(內政部七十三

年十一月七日73台內營字第266873號函)



















===============================


~~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