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施工中的法拍屋經標售後,可以變更起造人監造人承
造人嗎?
答:
========================
1.可以的
2.以下將法拍屋得標後,是不是可以變
更起造人..等說明如下,你可參考看看:
3.「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
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
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
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
之。」、「直轄市、縣(市)(局)主
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
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
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
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
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
法負其責任。」分別為建築物法第十二
條及第二十六條已有明文。
4.有關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
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拍定人,
且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者,其辦理變
更起造人乙節得依本部七十三年十一月
七日73台內營字第266873號函釋規定辦
理。(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93台
內營字第0930082645號函)
5.為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拍定人無法
取得原發之建築執照(即建造執照),
但經拍定人檢具法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
變更起造人或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或補發
使用執照時,對於原有之建築執照應如
何處理?
6.按建造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之許可,
此為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至
明。是以建築物經法院拍定後,其在施
工中者,拍定人如已取得原領建造執照
,得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變更起造
人名義;未取得原領建造執照,得憑法
院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
,核發建造。其已竣工者,僅屬建築物
權利之移轉,不生補發建造執照或變更
起造人名義問題,拍定人得憑法院權利
移轉證書依有關登記法院規定辦理建築
改良物所有權登記或申請核發建築物使
用執照。原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無通
知或公告註銷之必要。(內政部七十三
年十一月七日73台內營字第2668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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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自:
施工中的法拍屋經標售後,可以變更起造人監造人承
造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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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
2.以下將法拍屋得標後,是不是可以變
更起造人..等說明如下,你可參考看看:
3.「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
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
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
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
之。」、「直轄市、縣(市)(局)主
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
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
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
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
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
法負其責任。」分別為建築物法第十二
條及第二十六條已有明文。
4.有關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
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拍定人,
且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者,其辦理變
更起造人乙節得依本部七十三年十一月
七日73台內營字第266873號函釋規定辦
理。(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93台
內營字第0930082645號函)
5.為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拍定人無法
取得原發之建築執照(即建造執照),
但經拍定人檢具法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
變更起造人或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或補發
使用執照時,對於原有之建築執照應如
何處理?
6.按建造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之許可,
此為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至
明。是以建築物經法院拍定後,其在施
工中者,拍定人如已取得原領建造執照
,得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變更起造
人名義;未取得原領建造執照,得憑法
院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
,核發建造。其已竣工者,僅屬建築物
權利之移轉,不生補發建造執照或變更
起造人名義問題,拍定人得憑法院權利
移轉證書依有關登記法院規定辦理建築
改良物所有權登記或申請核發建築物使
用執照。原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無通
知或公告註銷之必要。(內政部七十三
年十一月七日73台內營字第2668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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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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