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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拍屋得標後的尾款如果沒有在指定的期間內繳交

完畢,請問會有何後果?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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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拍賣公告事項上記載,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

足全部價金」,而得標後七日

內,究竟是得標日起算,還是

在得標日之翌日起算呢?

2.依法院書記官所抄錄的拍賣

不動產筆錄記載為「得標人應

依拍賣公告規定,自翌日起七

日內來院一次繳清」,而民法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以時定

期間者,即時起算。





3.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

者,其始日不算入。」同法第

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以日、

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

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4.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

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

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

,為期間之末日。

5.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

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

日,為期間之末日。」又如繳

納的最後一日為例假日時,則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

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

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

例如三月一日得標,最晚可在

三月八日繳納價金,共八天,

如最後一日(即三月八日)為

星期日時,可順延一日繳納,

(即三月九日),共九天。

6.但實務上得標人可以在得標

當天或繳款日前盡速將價金繳

納,法院的相關文件得標人也

會較快收到;否則等到得標後

的第七天才去繳納,後續的過

戶手續、點交狀的聲請,則因

收到權利移轉證明書的時間可

能會因得標後的末日才去繳納

,收到法院文件的日期通常就

會較晚,所以在於送件、過戶

完成的時間也會跟著慢些;因

此得標人宜盡快繳納尾款,在

後續處理的各項程序與效率上

就會比較快速。

7.簡單的說,若是應買案件即

是書記官通知後,開始算7日。

8.例如三月一日通知繳款,最

晚可在三月八日繳納價金,共

八天,如最後一日(即三月八

日)為星期日時,可順延一日

繳納,(即三月九日),共九

天。







9.星期價日,若不是前項所指

的最後一日,當然是包含在七

日內。

10.即七天內繳清,當然包含假

日。

11.若是投標案件,則於投標人

於得標後,,開始算7日。

12.例如三月三日通知繳款,最

晚可在三月十日繳納價金,共

八天,如最後一日(即三月十

日)為星期日時,可順延一日

繳納,(即三月十一日),共

九天。

13.已經得標的法拍屋其尾款不

可以不繳


14.當然如果真的沒繳,法院

會定期再行拍賣,其損失則

由原拍定人繳納。








15.已得標的法拍屋,法院是不

會退錢給你的,除非有優先購

買權的問題產生,即優先購買

權人以依其法定程序優先購買

該法拍屋,此時,就會有退還

保證金的問題產生。

16.已繳納之保證金能否退還,

以下回你可參考看看: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四十七項(二)規定:

「不動產以投標方法拍賣,因

拍定人不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

時,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應於清償再拍賣程序所生之費

用及拍定價額低於前次拍賣價

額時所生之差額後,予以發還



不動產不以投標方法而為拍賣

,拍定人如預納保證金者同。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

司法院八十年十月九日(80

)秘台廳一字第 02175 號函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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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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