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都準備好了,到了法院,才發現竟然停止拍賣了,是

怎麼回事啊?

都沒有事先公告的呀?

答:

====================================











1.法拍屋會停拍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住

址送達錯誤、金額錯誤..等,這還會定

拍賣日期進行拍賣,也有不再進行拍賣

的,例如債務人還錢,債權人聲請撤拍

..等。

2.法拍屋一經流標後,其下一拍次未公

告前司法院網站是查不到該公告訊息的

,即該案件於流標後約1~2星期內你就會

看到其拍賣公告會將該法拍屋訂在幾年

幾月幾日進行公開拍賣。

3.一般會訂在流標後的20~30天之間,例

如97年3月15日流標,大約97年3月22日

你會看到下一拍的拍賣公告定在4月8日

進行拍賣,這是法拍屋一般的拍賣流程



4.因停拍的原因眾多,在此列舉幾項法

拍屋停拍的原因做一說明,你可參考看

看:

5.債務人提出明確擔保,其債權人亦同



當債務人能提出擔保而且也經債權人同

意時,執行法院應停止拍賣。

6.拍買公告上之公告有錯誤

拍買公告上公告之錯誤,例如:是否有

點交、底價金額、保證金金額、抵押權

是否塗銷等公告有錯誤之情形,執行法

院則應停止拍賣。

7.金額重新核算

拍賣標的物之金額計算錯誤,執行法院

將金額重新核算。

8.拍賣條件變更

影響到拍賣條件變更之原因,例如:點

交之案件因第三人主張有租賃關係,並

經確認無誤者;抵押權是否為塗銷之情

形、應買人之資格條件有所變更等。

9.未按時公告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

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民國二十三年抗字第2085號判例:「不

動產之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至少須有十

四日,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六十五條第

一項訂有明文,此項期間徵之同規則第

六十七條之規定,必須該公告已揭示於

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之後,始能

起算。」

10. 未將公告張貼於規定之處所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拍賣公

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

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

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

之。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

者,並應當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

得不予登載。」

11.若拍賣公告有二個以上,可否一次刊

登於新聞紙?

12.依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九月一日台六

四函民字第07751號函:「關於二個以上

不動產者拍賣公告,如以記載強制執行

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且能區

別各該拍賣部分不致混淆者,可合併一

次刊登新聞紙,以節費用。」

13.依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司法院第三十一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討論之法律問題為: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拍

賣公告,如當地公報或新聞稿,並應登

載」之規定,其性質為強制規定或訓示

規定?其結論為:「強制執行法第八十

四條第二項既規定:『拍賣公告,如當

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

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則除

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外,均應

登載。」

14.依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75)

廳民二字第1133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所

討論之法律問題為:「按「揭示」指將

查封之不動產之事實公告週知而言,係

查封不動產之方法,查封揭示公告之張

貼處所,法律未設明文,執行法院可斟

酌情形為之,要能達於公告週知之目的

即可。」


















===============================


~~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