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問:
1.法拍屋會停拍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住
址送達錯誤、金額錯誤..等,這還會定
拍賣日期進行拍賣,也有不再進行拍賣
的,例如債務人還錢,債權人聲請撤拍
..等。
2.法拍屋一經流標後,其下一拍次未公
告前司法院網站是查不到該公告訊息的
,即該案件於流標後約1~2星期內你就會
看到其拍賣公告會將該法拍屋訂在幾年
幾月幾日進行公開拍賣。
3.一般會訂在流標後的20~30天之間,例
如97年3月15日流標,大約97年3月22日
你會看到下一拍的拍賣公告定在4月8日
進行拍賣,這是法拍屋一般的拍賣流程
。
4.因停拍的原因眾多,在此列舉幾項法
拍屋停拍的原因做一說明,你可參考看
看:
5.債務人提出明確擔保,其債權人亦同
意
當債務人能提出擔保而且也經債權人同
意時,執行法院應停止拍賣。
6.拍買公告上之公告有錯誤
拍買公告上公告之錯誤,例如:是否有
點交、底價金額、保證金金額、抵押權
是否塗銷等公告有錯誤之情形,執行法
院則應停止拍賣。
7.金額重新核算
拍賣標的物之金額計算錯誤,執行法院
將金額重新核算。
8.拍賣條件變更
影響到拍賣條件變更之原因,例如:點
交之案件因第三人主張有租賃關係,並
經確認無誤者;抵押權是否為塗銷之情
形、應買人之資格條件有所變更等。
9.未按時公告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
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民國二十三年抗字第2085號判例:「不
動產之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至少須有十
四日,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六十五條第
一項訂有明文,此項期間徵之同規則第
六十七條之規定,必須該公告已揭示於
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之後,始能
起算。」
10. 未將公告張貼於規定之處所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拍賣公
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
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
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
之。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
者,並應當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
得不予登載。」
11.若拍賣公告有二個以上,可否一次刊
登於新聞紙?
12.依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九月一日台六
四函民字第07751號函:「關於二個以上
不動產者拍賣公告,如以記載強制執行
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且能區
別各該拍賣部分不致混淆者,可合併一
次刊登新聞紙,以節費用。」
13.依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司法院第三十一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討論之法律問題為: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拍
賣公告,如當地公報或新聞稿,並應登
載」之規定,其性質為強制規定或訓示
規定?其結論為:「強制執行法第八十
四條第二項既規定:『拍賣公告,如當
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
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則除
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外,均應
登載。」
14.依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75)
廳民二字第1133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所
討論之法律問題為:「按「揭示」指將
查封之不動產之事實公告週知而言,係
查封不動產之方法,查封揭示公告之張
貼處所,法律未設明文,執行法院可斟
酌情形為之,要能達於公告週知之目的
即可。」
===============================
~~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自:
都準備好了,到了法院,才發現竟然停止拍賣了,是
怎麼回事啊?
都沒有事先公告的呀?
答:
====================================
怎麼回事啊?
都沒有事先公告的呀?

====================================
1.法拍屋會停拍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住
址送達錯誤、金額錯誤..等,這還會定
拍賣日期進行拍賣,也有不再進行拍賣
的,例如債務人還錢,債權人聲請撤拍
..等。
2.法拍屋一經流標後,其下一拍次未公
告前司法院網站是查不到該公告訊息的
,即該案件於流標後約1~2星期內你就會
看到其拍賣公告會將該法拍屋訂在幾年
幾月幾日進行公開拍賣。
3.一般會訂在流標後的20~30天之間,例
如97年3月15日流標,大約97年3月22日
你會看到下一拍的拍賣公告定在4月8日
進行拍賣,這是法拍屋一般的拍賣流程
。
4.因停拍的原因眾多,在此列舉幾項法
拍屋停拍的原因做一說明,你可參考看
看:
5.債務人提出明確擔保,其債權人亦同
意
當債務人能提出擔保而且也經債權人同
意時,執行法院應停止拍賣。
6.拍買公告上之公告有錯誤
拍買公告上公告之錯誤,例如:是否有
點交、底價金額、保證金金額、抵押權
是否塗銷等公告有錯誤之情形,執行法
院則應停止拍賣。
7.金額重新核算
拍賣標的物之金額計算錯誤,執行法院
將金額重新核算。
8.拍賣條件變更
影響到拍賣條件變更之原因,例如:點
交之案件因第三人主張有租賃關係,並
經確認無誤者;抵押權是否為塗銷之情
形、應買人之資格條件有所變更等。
9.未按時公告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
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民國二十三年抗字第2085號判例:「不
動產之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至少須有十
四日,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六十五條第
一項訂有明文,此項期間徵之同規則第
六十七條之規定,必須該公告已揭示於
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之後,始能
起算。」
10. 未將公告張貼於規定之處所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拍賣公
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
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
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
之。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
者,並應當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
得不予登載。」
11.若拍賣公告有二個以上,可否一次刊
登於新聞紙?
12.依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九月一日台六
四函民字第07751號函:「關於二個以上
不動產者拍賣公告,如以記載強制執行
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且能區
別各該拍賣部分不致混淆者,可合併一
次刊登新聞紙,以節費用。」
13.依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司法院第三十一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討論之法律問題為: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拍
賣公告,如當地公報或新聞稿,並應登
載」之規定,其性質為強制規定或訓示
規定?其結論為:「強制執行法第八十
四條第二項既規定:『拍賣公告,如當
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
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則除
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外,均應
登載。」
14.依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75)
廳民二字第1133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所
討論之法律問題為:「按「揭示」指將
查封之不動產之事實公告週知而言,係
查封不動產之方法,查封揭示公告之張
貼處所,法律未設明文,執行法院可斟
酌情形為之,要能達於公告週知之目的
即可。」
===============================
~~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參考自: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