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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我去買法拍屋得標以後,債務人想買回去,法院可以不可把得標解除呢??
債務人可以不可以把法拍屋買回來??

A:

一.問:

得標以後,債務人想買回去,法院可以不可把得標解除呢?

答:

1.不可以。

2.法拍屋是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執行法院不可以任意解除。

除非有違反一定法定程序的原因發生,例如法拍屋未經過公告

程序就予以拍賣、支票沒有背書等等原因發生時,執行法院才

有可能解除拍定契約。

3.另就執行法院能否解除拍定契約說明如下,你可參考看看:

4.得標後,執行法院能否將得標人或債務人之拍定契約解除

呢?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

並朗讀之。

若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強

制執行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 1279 號判

決意旨參照)

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

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

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

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

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由此可知,拍賣必須依據法定程序為之,拍定人及拍賣之標

的,非執行法院所得任准變更。(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 12

9 號判例參照)。



二.問:

法拍屋得標了,債務人可以不可以把法拍屋買回來?

答:

1.可以,但要看在哪個時點。

2.得標以後,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是可以的。

3.得標以後,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後,就不可以了。

4.另將法拍屋若得標後,債務人是否能將法拍屋買回做一說明

如下,你可參考看看:

5.案件一旦拍定,債務人可否與得標人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呢?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

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

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投標人在得標後,權利移轉證書收受前,依最高法院民國五十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民刑庭總會第四次會議決議所研究之法律問

題為:「依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拍定人於繳足價款後,領得

權利移轉證書前,與債務人取得協議,由拍定人向執行法院表

示願意放棄購買權利,請求發還所繳價款,另由債務人向執行

法院表示願意向債權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請求將不動產啟封歸

其接管,此際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結論採甲說,即:「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依通說解為買賣

之一種,債務人為出賣人,執行法院係代表債務人立於出賣人

之地位,此為最高法院判決及民刑庭會議所採取之見解。(三

一、九、二二會議)本此見解,拍定人苟與債務人同意解除賣

賣契約(即由執行法院代表債務人與拍定人訂立之買賣不動產

之契約)即無不合,從而拍定人與債務人分別提出如本問題所

示之請求自應予以准許。」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

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

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書,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二項(一)規定:「債

務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於拍定前均得為之,若債務人於

已經拍定之後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者,亦得勸告拍定人,經

其同意後予以准許,並記明筆錄。」

所以,得標人在收受權利移轉證書前,債務人自可與得標人協

議,由債務人向法院表示願清還債權人全部債務,並由得標人

向法院表示,同意放棄購買權。

若執行法院已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即取得該不動

產所有權,自無法解除其拍定結果。(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

第 606 號裁判參照)

6.但債務人要留意,買回法拍屋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再予查封、

拍賣的問題產生,再此提醒你多留意。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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