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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敝公司和廠房屋主承租到民國99年,也有簽署契約
票也一次開足到99年
去年因屋主財務出狀況,廠房土地已被法拍,目前是第3標
標價是4000萬臺幣,最近可能會被標走
請問一下產權易主,如果新得標者不願續租,
是否我們就需遷走,還是要等舊合約約滿
對於承租戶有何保障
A:
一.問:

出租的廠房將被法拍,是否會影響承租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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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那是當然會有影響了。

2.但要看本次拍賣是否有排租,依你目前字面上了文字看來,

該拍賣案件已經到第三拍,應該是屬於點交之案件了。

3.若經排租而屬於點交案件,即無民法上買賣不破租賃的要件

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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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

請問一下產權易主,如果新得標者不願續租,

是否我們就需遷走,還是要等舊合約約滿?

答:

1.若得標者不願續租,只有遷走一途了。

2.若未拍定前該屋仍屬於債務人(當然是屬於房東的)。

3.雖然已經進入法拍程序,但於該法拍屋為拍定前,其產權是

屬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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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

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

力。」

5.同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

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依其規定指出,不動產物權之變動原因,如係由法律

行為者,非經登記,不生法律上之效力,不以不動產

是否交付為發生要件。


6.又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

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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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以,不動產取得所有權之時點,以經由地政機關完

成登記時為準,如此才符合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精

神。

8.另基於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屬於民法第七

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範圍,一經法院發給所有權權利移

轉證書,即發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

倘非更予處分,則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法院

56年臺上第 1898 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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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由此可知,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是以登記為生效要

件,未經登記(一般案件)或未經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前

(法拍案件),其所有權仍屬債務人(法拍案件)所有。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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