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問:

1.與原屋主契約還有10個月,法院不點交. 新屋主於7月16日

拍賣得標, 迄今8/12地政尚未過戶取得所有權狀. 欲與本人

重打契約收取租金, 聲稱已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明", 房子

就是他的?

2.我問過律師: 應以取得所有權狀才可重新打契約, 因為在

取得權狀前仍有變數, 且與前屋主的契約仍在. 這是正確的

嗎?

答:

===========================================

1.取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2.並不是以取得所有權狀時才有所有權。

3.以下就取得所有權做一說明,你可參考看看:

4.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後之權益如何?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

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

亦同。」


5.由此可知,得標人在取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但該不動產所有權如果未經地政機關登記,能否處分其物權

呢?

6.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

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最高

法院92年臺上字第 114 號裁判、87年臺上字第 298 號裁判、86年臺上

字第 3443 號裁判參照)。

7.又依最高法院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九日56年臺上字第 1898 號判例要旨:

「基於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屬於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範圍,

一經法院發給所有權權利移轉證書,即發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倘非更

予處分,則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8.由此可知,得標人於收受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

有權,並不以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但如買受人日後須處

分該不動產,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非經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則不得處分其物權,此點購屋者應加以注意。

再依前司法行政部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京公民字第 4137 號函釋:「案

准貴署三十五年十月九日京籍第 325 號公函,以據陝西省地政局電呈,司法機

關因強制執行而拍賣土地時,應與地政機關會同辦理,囑查核見復等由,並抄

送原代電及原議案各乙份,准此,查民事強制執行中,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

絕交出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01條規定執行時,法院以公告宣示該書據為無

效者,與地政機關因登記追繳土地之原所有權狀無著時而公告無效,係屬兩事

,自可個別辦理。

9.至已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地方,法院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法院應依照強

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於買受人外,不應再為不動產登記,已

由本部通令各司法機關,嗣後注意。又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時,依土地登記規

則第二十一條(編按:35年舊法)得據買受人之請求發給登記原因證明書,

以便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拍賣土地之賣價,如超過原地價,原所有權人不繳

納土地增值稅時,法院得斟酌情形,代為扣繳各節,是屬可行,嗣後各司法機

關可予照辦。茲准前由,除分令各地司法機關遵照外,相應函復,即請查照為

荷。」

10.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是否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其孳

息呢?

依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院字第 714 號解釋:「甲商號因對乙負有債

務,以其鋪屋抵押於乙,嗣經判決確定執行,拍賣該屋,丙苟已依法拍定

,如數繳價並執有營業證書,則該屋縱尚未交付而其所有權固早已移轉於

丙,此時甲號股東丁,雖發見甲號經理戊與乙有串通詐欺侵佔情弊,以刑

事告訴亦祇能對乙及戊求償損害,究不能謂丙尚未取得該屋所有權而拒絕

其交付之請求。」因此,買受人自取得權利移轉証書日起,即擁有該不動

產所有權及其孳息收取權利

===============================


~~若有其它不明瞭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小姜 的頭像
    小姜

    supreme0258

    小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