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所租的房屋被法院拍賣了,請問總共有哪些人有該法
拍屋的優先購買權?該如何提出申請?
答:
==================================================
1.你目前是承租人,承租人沒有優先購
買權的問題,比較是有法院是不是有排
除租賃的問題。
2.法拍屋有否排除租賃關係,則關係到
房屋是不是有點交或不點交的問題,及
其能否住在這房子多久的問題。
3.一般優先購買權比較常發生的是在共
有的土地或房屋上確實有這方面問題的
存在。
4.當您要了解法拍屋優先購買權,先將
以下程序看過,有一概念後再來說明法
拍屋的優先購買權,你就會比較有概念
了。
5.法院拍賣流程圖說明:

6.點交指的是,依其得標人之聲請,法
院會將房屋交付予得標人,但中間溝通
的各成則須得標人為之。
7.法拍屋得標後應依照合法的程序流程
申請點交,同時必須找到原所有權人溝
通其搬遷事宜。
8.法拍屋的履勘或其聲請點交,均應具
狀向執行法院聲請為之。
9.但法拍屋點交並不只是向法院聲請點
交即可,最重要的是專業與實務歷練的
配合,如此交屋才能圓滿。
10.不點交指的是,依其得標人之聲請,
法院還是不會將房屋交付予得標人,必
須以溝通、或訴訟的方式為之。
11.一般法拍屋出現優先購買權,以共有
土地或建物較為常見。
12.以下將優先購買權做一說明,你可參
考看看:
13.有無優先購買權?
14.優先購買權:在土地及房屋之拍賣
公告中均會公告土地及建物被拍賣的
情形,持分比例是多少面積,是否僅
拍賣應有部分,還是僅拍賣建物而無
拍賣土地或是僅拍賣土地而無拍賣建
物,有無優先購買權之產生,均應詳
加注意,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四十一項第三款:「查封共有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者,應於查封筆錄
記明債務人對於共同物之使用狀況及
他共有人之姓名、住所。」
15.有優先購買權人時如何處理?
16.優先購買權乃是指土地或房屋出賣時
(法拍屋之拍賣,通說解釋為買賣房屋
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
買受人,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台上字152
號及四十九年台抗字第83號判例)地上
權人、典權人或共有人有依同樣價格、
同樣條件、優先主張購買之權利。
17.如果得標之物件遇有優先購買權人
時,法院會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
要承買,經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不於
指定期限內承買時,得標人才能真正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18.但一般而言,若屬有優先購買權的物
件,雖然投標人經法院拍賣之程序而得
標,但僅代表投標人有暫時性買受的權
利,大部分情況還是會由優先購買權人
優先承買,往往到了最後得標人只能空
歡喜一場。
19.若債權之優先購買權人(如:土地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與物權之優先
購買權人競合時(如:土地法第一○四
條第一○七條)如何處理?
20.應以物權之優先購買權人為優先,依
六十八年台上字第3141號要旨,「共有
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
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
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
,非如土地法第一○四條承租土地建築
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
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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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自:
所租的房屋被法院拍賣了,請問總共有哪些人有該法
拍屋的優先購買權?該如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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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目前是承租人,承租人沒有優先購
買權的問題,比較是有法院是不是有排
除租賃的問題。
2.法拍屋有否排除租賃關係,則關係到
房屋是不是有點交或不點交的問題,及
其能否住在這房子多久的問題。
3.一般優先購買權比較常發生的是在共
有的土地或房屋上確實有這方面問題的
存在。
4.當您要了解法拍屋優先購買權,先將
以下程序看過,有一概念後再來說明法
拍屋的優先購買權,你就會比較有概念
了。
5.法院拍賣流程圖說明:

6.點交指的是,依其得標人之聲請,法
院會將房屋交付予得標人,但中間溝通
的各成則須得標人為之。
7.法拍屋得標後應依照合法的程序流程
申請點交,同時必須找到原所有權人溝
通其搬遷事宜。
8.法拍屋的履勘或其聲請點交,均應具
狀向執行法院聲請為之。
9.但法拍屋點交並不只是向法院聲請點
交即可,最重要的是專業與實務歷練的
配合,如此交屋才能圓滿。
10.不點交指的是,依其得標人之聲請,
法院還是不會將房屋交付予得標人,必
須以溝通、或訴訟的方式為之。
11.一般法拍屋出現優先購買權,以共有
土地或建物較為常見。
12.以下將優先購買權做一說明,你可參
考看看:
13.有無優先購買權?
14.優先購買權:在土地及房屋之拍賣
公告中均會公告土地及建物被拍賣的
情形,持分比例是多少面積,是否僅
拍賣應有部分,還是僅拍賣建物而無
拍賣土地或是僅拍賣土地而無拍賣建
物,有無優先購買權之產生,均應詳
加注意,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四十一項第三款:「查封共有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者,應於查封筆錄
記明債務人對於共同物之使用狀況及
他共有人之姓名、住所。」
15.有優先購買權人時如何處理?
16.優先購買權乃是指土地或房屋出賣時
(法拍屋之拍賣,通說解釋為買賣房屋
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
買受人,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台上字152
號及四十九年台抗字第83號判例)地上
權人、典權人或共有人有依同樣價格、
同樣條件、優先主張購買之權利。
17.如果得標之物件遇有優先購買權人
時,法院會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
要承買,經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不於
指定期限內承買時,得標人才能真正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18.但一般而言,若屬有優先購買權的物
件,雖然投標人經法院拍賣之程序而得
標,但僅代表投標人有暫時性買受的權
利,大部分情況還是會由優先購買權人
優先承買,往往到了最後得標人只能空
歡喜一場。
19.若債權之優先購買權人(如:土地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與物權之優先
購買權人競合時(如:土地法第一○四
條第一○七條)如何處理?
20.應以物權之優先購買權人為優先,依
六十八年台上字第3141號要旨,「共有
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
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
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
,非如土地法第一○四條承租土地建築
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
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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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若需補充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參考自:
參考資料 富門法拍屋即時資訊網http://www.815.com.tw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8180828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818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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