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司執字第116254號 財產所有人:劉仁燦即劉基遠之遺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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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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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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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南區    │樹子腳│      │1754-6      │建│284.00    │1000分之105 │1,0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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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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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南區    │樹子腳│      │1754-4      │建│253.00    │1000分之35  │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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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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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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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1 │臺中市南區樹子│住家用│一層:89.02           │平台9.59  │  全部  │690,000元         │
│  │    │腳段1754-6地號│、鋼筋│合計:89.02           │          │        │                  │
│  │    │--------------│混凝土│                      │          │        │                  │
│  │    │復興路一段147 │造五層│                      │          │        │                  │
│  │    │巷6號一樓     │樓房第│                      │          │        │                  │
│  │    │              │一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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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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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64│臺中市南區樹子│住房、│1層 :45.47           │          │  全部  │30,000元          │
│  │6   │腳段1754-6地號│1層樓 │合計:45.47           │          │        │                  │
│  │    │--------------│房    │                      │          │        │                  │
│  │    │復興路1段147巷│      │                      │          │        │                  │
│  │    │6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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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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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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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附表:                                                                              │
│        │    (一)土地1:108萬元。                                                         │
│        │       土地2:32萬元。                                                          │
│        │    (二)建物1:69萬元。                                                          │
│        │       建物2:3萬元。                                                           │
│        │      合 計:212萬元。 保證金:63萬元。                                         │
│        │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
│        │   二、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   三、本件建物查封時為空屋,於拍定後點交。                                           │
│        │   四、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
│        │     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
│        │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   五、1754-0004及1574-0006地號持分部分,如謄本上未能                                 │
│        │     明確載明由債務人分管使用,均不點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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