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司執字第120593號 財產所有人:蘇葉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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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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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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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南區    │下橋子│      │248         │建│3985.00   │100000分之59│960,000元       │
│  │      │        │頭    │      │            │  │          │9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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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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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522│臺中市南區下橋│住家用│七層:102.64          │陽台5.60、│  全部  │3,200,000元       │
│  │    │子頭段248地號 │、鋼筋│合計:102.64          │露台48.81 │        │                  │
│  │    │--------------│混凝土│                      │          │        │                  │
│  │    │南和路213號7樓│造十六│                      │          │        │                  │
│  │    │之3           │層樓房│                      │          │        │                  │
│  │    │              │第七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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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7727面積9616.92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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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406│臺中市南區下橋│停車空│地下二層:1373.96     │          │ 10000分│820,000元         │
│  │    │子頭段248地號 │間、鋼│合    計:1373.96     │          │  之250 │                  │
│  │    │--------------│筋混凝│                      │          │        │                  │
│  │    │南和路211號地 │土造十│                      │          │        │                  │
│  │    │下二樓        │六層樓│                      │          │        │                  │
│  │    │              │房地下│                      │          │        │                  │
│  │    │              │二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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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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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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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本件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於拍定後點交,但如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        │。又本件土地謄本註記部分國宅用地,應請投標人自行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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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土地1:96萬元。建物1:320萬元。                                                 │
│        │       建物2:82萬元。                                                          │
│        │      合 計:498萬元。 保證金:149萬元。                                        │
│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
│        │二、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三、本件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於拍定後點交,但如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        │  點交。又本件土地謄本註記部分國宅用地,應請投標人自行了解。                          │
│        │四、建物公設持分部分,如謄本上未能明確載明由債務人分管使用,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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