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拍屋投標有時會出現同一標出價均

相同,也遇過投標價
僅僅相差1元
的案

例,真可謂『英雄所見略同
』,大家喜

歡的物件與所想寫的價格都差不多,畢

竟台灣第一名模→『
林志玲
』,大部分

人認為是美麗的。

2.實務上法官會叫兩人再寫出心目中的

投標價,也有法官會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這都是有可能會發生的情形。





3.以上就兩個人出價相同時,做一說明

,你可參考看看:

4.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出價相同時:

5.法院投標有時同一案件,得標人以些

微的金額差距得標,未得標者常為之氣

結(曾經看過金額差距僅相差不到一元

及所填寫的金額全部相同的案例),若

同時二人出價價格均相同時,其得標人

該如何認定呢?

6.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條規定:「投標

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

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

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7.又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五十項第五款指出,「投標人願出之

最高價額相同者,於定得標人時,其當

場增加價額或抽籤,由執行法官主


之。」

8.若同一案件,有二人出價相同時,可

否由出價最高價之二人,共同商討如何

加價?






9.依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87)廳民二

字第261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討論之法

律問題為:「甲乙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

額相同,且逾底價,而互不相識,乙主

張以抽籤定其得標人;甲反對抽籤,主

張由其二人,加價再投標,以定勝負。

何者有理由?」其審查意見為:「投標

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定其

得標人,既為強制執行法第九十條所明

定,自不宜再由甲乙競標,否則其他落

標人如請求以最高價額加價再參與競標

時,則易造成混亂及不確定狀態,故宜

採甲說。」

10.即:「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條規定,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抽籤

定其得標人,法定有明文,執行法院應

命甲乙抽籤,如甲不參與抽籤,由執行

人員當眾代抽,以定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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