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買公告,詳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經二次
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
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
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
受?
2.應買公告的應買是什麼意思?
答:
==========================================================
1.要了解法拍屋的特別拍賣前,即是你所問的『應買』,先
將以下程序看過,有一概念後再來說明法拍屋的特別拍賣,
你就會比較清楚。
2.法院拍賣流程圖說明:
3.一般拍賣程序與特別拍賣程序有何不同之處?
4.一般拍賣程序是以執行法院所定的拍賣條件為「要約」,當
投標人依其條件表示「承諾」並符合拍賣條件,買賣契約即可
成立。
5.特別拍賣程序是以法院所定的拍賣條件為「要約之引誘」,
應買人於公告三個月內表示願意應買時為「要約之表示」,需
經執行法院為「承諾之表示」時,買賣契約才可成立。
6.第一次拍賣
7.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
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8.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
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
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
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
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9.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10.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 1681 號裁判要旨:「...強制
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
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
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
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
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
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
承受之主張。」
11.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
12.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
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
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13.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
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
定。
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
之二十。」
14.特別拍賣(應買)
15.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
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
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
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
抗字第 399 號裁判參照)
16.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
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
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17.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
18.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
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
二.問:
債務人之夫之占有使用係有償或無償及其始期或終期?
答:
=========================
1.白話一點講就是,現在房子所有權人的老公,目前占有
(住在)這間房子裡面,是有代價(例如:有付金錢),或是沒
有對等關係就住在這間房子裡面,是從那時候開始的或什
麼時候會結束。
2.大慨指的是這個意思,當然,這些拍賣公告文字後面,應
該會在註明一些文字公告,這樣才是比較完整的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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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其它不明瞭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
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
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
受?
2.應買公告的應買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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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了解法拍屋的特別拍賣前,即是你所問的『應買』,先
將以下程序看過,有一概念後再來說明法拍屋的特別拍賣,
你就會比較清楚。
2.法院拍賣流程圖說明:
3.一般拍賣程序與特別拍賣程序有何不同之處?
4.一般拍賣程序是以執行法院所定的拍賣條件為「要約」,當
投標人依其條件表示「承諾」並符合拍賣條件,買賣契約即可
成立。
5.特別拍賣程序是以法院所定的拍賣條件為「要約之引誘」,
應買人於公告三個月內表示願意應買時為「要約之表示」,需
經執行法院為「承諾之表示」時,買賣契約才可成立。
6.第一次拍賣
7.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
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8.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
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
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
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
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9.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10.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 1681 號裁判要旨:「...強制
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
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
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
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
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
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
承受之主張。」
11.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
12.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
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
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13.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
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
定。
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
之二十。」
14.特別拍賣(應買)
15.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
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
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
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
抗字第 399 號裁判參照)
16.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
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
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17.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
18.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
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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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之夫之占有使用係有償或無償及其始期或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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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話一點講就是,現在房子所有權人的老公,目前占有
(住在)這間房子裡面,是有代價(例如:有付金錢),或是沒
有對等關係就住在這間房子裡面,是從那時候開始的或什
麼時候會結束。
2.大慨指的是這個意思,當然,這些拍賣公告文字後面,應
該會在註明一些文字公告,這樣才是比較完整的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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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其它不明瞭之處,富門再予回答~~

參考資料 富門法拍屋即時資訊網http://www.815.com.tw
- 2008-08-16 22:48:26 補充
問:
如果一直都沒人要標這間房子會怎麼處理這個法拍屋呢?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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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債權人聲請可進入減價拍賣(第四拍)。
2.債權人未向該管執行法院聲請減價拍賣(第四拍),本拍賣程序參考資料 富門法拍屋即時資訊網http://www.815.com.tw - 2008-08-16 22:48:48 補充
(應買)即告結束(即指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法院不再公告
第四次拍賣了(即指到應買即結束)。
3.當應買程序無人投標,也未聲請減價程序,債權人可擇日另聲
請拍賣,而其拍次將又從第一拍開始進行,其公告之案號也與前
次拍賣不同。參考資料 富門法拍屋即時資訊網http://www.815.com.tw - 2008-08-16 22:48:56 補充
4.請注意→通常減價拍賣(第四拍)的物件,則要特別注意是否該屋
物件有其瑕疵,應加以審查清楚,畢竟好的物價1拍、2拍、最多
是3拍就會被標走,會在減價拍賣(第四拍)出現的物件,就要詳加
調查才不會有所失誤,此點請特別注意,才不致有所損失。參考資料 富門法拍屋即時資訊網http://www.815.com.tw - 2008-08-16 22:49:23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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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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