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十七)日初審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為鼓勵訴訟當事人藉和解、調解機制化解紛爭,將法院退還當事人裁判費的比例,由現行的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提案說明指出,目前當事人利用和解、調解程序解決紛爭的比例仍偏低,和解、調解制度成效未能充分發揮,有必要修法提高撤回訴訟及成立和解、調解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之比例。

經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同意,原告撤回訴訟或成立和解、調解者,得於撤回後與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之比例,由現行二分之一提高為修正草案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3項三分之二。藉此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而和解、調解同為裁判外解決紛爭之機制,爰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亦一併提高為三分之二

此外,考量小金額事件的財產爭議交訴訟程序審理,未免太浪費法院資源,經司法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將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的金額,由現行新台幣十萬元的規定提高為修正草案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的五十萬元,另於同條第2項明文授權司法院可依據社會經濟狀況變遷,適時頒佈命令將五十萬減至二十五萬或提高至七十五萬。

此外,第一審訴訟中的案件若經兩方當事人同意交付調解,考量原承審法官對案情最熟悉,修正草案第40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依第420條之1第1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司法委員會昨天最後由會議主席裁定,全案初審完畢無須交朝野協商,逕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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