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娘家有法拍屋的問題.房子以經被拍賣我是保證人.現在

以經過了五年房子不事我的明字.現在他們要追討帳款.

而且要扣我的新水.我不知到要怎麼處裡?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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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帶保證人法律上則視同為債務人。

2.可與債權人協商還款金額與期限。

3.畢竟借錢還錢,天經地義

4.否則大家都向親朋好友或銀行借一借就

不還就好,畢竟品德與誠信是人生最重要

的事。

5.人生不過數十載,誠誠實實的做人才是

正道


6.相對的,如果朋友或其保證人或因其它

原因素你借錢給他人時,你也是希望他能

還你錢的,將心比心,你應能感同身受。

7.當然你若是真的沒有能力賺錢或其他因

素,你可以申請更生,即是目前更生法案

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加以運

用。

8.另說明保證人的各項關係,你可參考看

看:

9.先說明人事保證人:

身分保證書不失為證明債權之一種文件;

民法上之保證為諾成及不要式契約;保證

債務之成立及已否清償,不以依法追償為

要件。

按民法上謂「人事保證」,係指關於主債

務人能勝任職務及忠誠服務之保證,亦稱

職務保證,此種保證,保證人僅於主債務

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時,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事先

尚無一定之金額,須經兩造合意或法院判

決確定後,始能確定,與一般金錢借貸之

保證雖有不同,惟身分保證書仍不失為證

明債權之一種文件。(參照58.9.11(58)台函

民決字第6492號)

10.在說明連帶保證人: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約說上稱為共同保

證。此項保證,依民法第七四八條之規

定,保證人原則上負連帶保證責任,亦即

成立連帶責務。本件雖係連帶保證,但其

保證人既有數人,故認為係共同保證之變

例。除因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致

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七四五)

外,其他效果與單純共同保證應無不同,

易言之,民法第七四八條共同保證人連帶

責任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此種連帶保

證,在數連保證人之間,成立連帶債務。

從而本件連帶保證人之一,已清償全部債

務者,依民法第二八○、二八一等條之規

定,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自得主張求償

權。(參照50.11.20前司法行政部(50)台函民

自地6007號)



~希望有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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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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