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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知道投標法拍屋要準備兩成保證金,是底價兩成,還是投標價格兩成?

兩成金額可以多開嗎?還有繳尾款時,是不是也要用銀行的支票,或者自己的票呢?

A:

保證金部分
1.保證金底價二成時
(不一定全都是二成,例如台中法院即為三成,請留液其拍賣公告,因各家法院均有所不同,請留意):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通常是總底價之二至三成),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照納者,其投標無效。即投標前先要把保證金放進投標袋中封存並投入標匭內。若得標,保證金則抵充為總價金之一部分;若無得標,保證金可於當場驗証蓋章後領回。
2.保證金應為各地銀行本票
保證金以台灣各地金融機構為付款人簽發之票據為之(非個人支票),切記不要有抬頭或署名;若有抬頭或署名,則一定要在票據背面背書(蓋章或簽名),否則判定為廢票。常有投標人忘記背書,好不容易得標的物件卻因自己一時不察,造成了嚴重的廢標後果,此時後悔便來不及。此點筆者再三叮嚀千萬不可不慎。

絕對不可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
開立之保證金票據,絕對不可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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