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司執字第8273號 財產所有人:蔡崇熙(Q120727604)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中市│南屯區 │保安 │ │1051 │建│1508.24 │十萬分之1340│1,15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13 │臺中市南屯區保│管理員│一層:10.42 │ │一萬分之│2,000元 │ │ │ │安段1051地號 │室、鋼│合計:10.42 │ │ 133 │ │ │ │ │--------------│筋混凝│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保│土造、│ │ │ │ │ │ │ │安六街139號 │8層樓 │ │ │ │ │ │ │ │ │房 │ │ │ │ │ │ ├──┼───────┴───┴───────────┴─────┴────┴─────────┤ │ │備考│ │ ├─┼──┼───────┬───┬───────────┬─────┬────┬─────────┤ │2 │466 │臺中市南屯區保│住家用│6層 :80.49 │陽台10.77 │ 全部 │1,740,000元 │ │ │ │安段1051地號 │、鋼筋│合計:80.49 │、花台2.10│ │ │ │ │ │--------------│混凝土│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保│造、8 │ │ │ │ │ │ │ │安六街139號6樓│層樓房│ │ │ │ │ │ │ │之3 │ │ │ │ │ │ │ ├──┼───────┴───┴───────────┴─────┴────┴─────────┤ │ │備考│共同使用部分建號412面積2417.16平方公尺持分十萬分之1360。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詳如附註欄所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70,000元。 │ │ │四、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係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點交。 │
│ │五、附表編號一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 │ │六、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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