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國民住宅組
發佈日期:2006/03/30
內政部95.3.30台內營字第0950801518號函
查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之居住期間。但法院拍賣國民住宅時,債務人得不受居住期間之限制。」復查本部79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876474號函略以:「...本案承購人...係原承購人...之前妻(原共同生活之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受贈國宅,其受贈至今雖未滿2年,惟事實繼續居住該國宅,自得依實際進住之日起算居住期間。」依據上開函之意旨,考量本案邱君係原國民住宅承購人之配偶,雖其承受該國民住宅至今未滿1年,惟若其於承受該國民住宅前即已設籍居住於該國民住宅,得依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計算其居住期間。

 

 

引用自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4173&Itemi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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